(2015)乐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智广与刘志强、王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智广,刘志强,王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郑智广。委托代理人郑勇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志强。被告王文,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智广诉被告刘志强、王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智广大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强、王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智广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志强、王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智广撤回对被告刘志强、王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智广承担。审 判 长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王振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