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昶与李春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昶,李春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刘昶,居民。被告李春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昶诉被告李春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昶在起诉后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昶撤回对被告李春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昶负担。审判员 稂彬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炎春校对责任人:稂彬淑打印责任人:胡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