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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州新亚柏芝电器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新亚柏芝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115号申请人常州新亚柏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法定代表人是亚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旭枫,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综合楼一区一楼。法定代表人花勤生,该公司董事长。常州新亚柏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柏芝公司)因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2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22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22号仲裁裁决书。审 判 长  时 坚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施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