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利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07号原告刘利红。委托代理人汤永燕,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辉,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利红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刘利红预交),由刘利红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沈丽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