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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红光与被告王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光,王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杨红光,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岩,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光与被告王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