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李科学,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彭相胜,李科学,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50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罗乐,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相胜,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县。被告李科学,男,194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被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平。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彭相胜、被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被告李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