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裁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西和县长道镇东风机砖厂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裁字第02号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理人:王政,任该局局长被告安斌,男,汉族,生于1995年10月7日。被申请执行人西和县长道镇东风机砖厂在未办理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非金属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西国土资罚(2015)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停产整顿。2、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处罚2000元。3、封存违法采出的粘土1200立方米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西国土资罚(2015)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西和县长道镇东风机砖厂在未办理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非金属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西和县国土资源局对其所作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超越或滥用职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西国土资罚(2015)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安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执行。审判长 杨朝辉审判员 赵解成审判员 周月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