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郑勇华与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华,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郑勇华,男,汉族。被告:郑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流发,江西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勇华与被告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岱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斌的委托代理人张流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勇华诉称:2010年3月被告从事酒业销售,原告与郑柏林口头约定于被告合伙销售五谷村经典老窖酒。2010年3月25日原告将投资款10万元交给被告,合伙事务一切由被告经营管理。一年后原告和郑柏林与被告协商退伙,被告同意退伙,但一直未归还原告与郑柏林的投资款。2013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与郑柏林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到原告与郑柏林各10万元整,借期3个月。2013年7月30日被告偿还了原告5万元,剩余5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因被告一直拖欠,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斌辩称:2010年,原、被告与郑柏林共同合伙销售五谷村经典老窖酒。2010年3月25日,原告入股10万元,2010年3月31日,郑柏林入股10万元,答辩人本人入股20万元,原、被告是合伙关系。后原告及郑柏林看到销售不理想,就吵要退伙,因大家是朋友,答辩人在2013年4月30日打了20万元的借条,后支付了15万元,还有5万元没有支付,在2013年7月30日打了借条。其实不是借款,是入股合伙款。既然是合伙,双方就要进行结算,也可以用库存酒折抵。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与郑柏林口头协商共同合伙销售五谷村经典老窖酒。2010年3月,原告和郑柏林分别将各自股金10万元交给郑斌,郑斌本人入股20万元。股金均交给郑斌。一年后,原告和郑柏林与被告郑斌协商退伙,经三人协商后原告与郑柏林退伙。到2013年4月30日郑斌出具借条,写明借到郑勇华、郑柏林各10万元整,三个月内归还,按月息1分计息。此后郑斌归还了郑柏林10万元,原告郑勇华5万元。剩余5万元郑斌于2013年7月30日再次出具借条,写明借到郑勇华5万元。因被告没有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郑柏林开始与被告郑斌合伙入股经营酒业生意,一年后三人协商拆伙退股。随后郑斌出具借原告和郑柏林各10万元的借条。这表明三人间的合伙事由经大家协商已经结束,并经双方结算认可,原告和郑柏林退股后的股金转为郑斌的个人借款。郑斌也按借条约定归还了15万元,余款5万元重新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对被告提出的原、被告间是合伙,应进行合伙结算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郑勇华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岱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斌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