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民一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齐凤华与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华,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769号原告齐凤华,下岗工人。被告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增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凤华诉被告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9月2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种景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