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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雷蝈蝈与党军玲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蝈蝈,党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雷蝈蝈,男。被执行人党军玲,女。本院在执行雷蝈蝈与党军玲婚姻家庭纠纷的(2014)澄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3200元,该款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雷蝈蝈同意终结本调解书抚养费内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中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间孩子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姬彦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