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丹与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秦燕,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贾莉娣,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周增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周增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燕,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秦云,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秦燕、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5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秦燕、秦云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丹借款165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300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保全了被执行人贾莉娣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银川市金凤区两套房屋、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及阁楼房屋产权,保全了被执行人秦云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但上述保全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秦燕、秦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以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民商初字第5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