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袁好成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袁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2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袁好成,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袁好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袁好成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B000901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好成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务,并依法对袁好成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本院依法扣划袁好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57.96元上交国库(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从该款中扣缴),另依法查封了袁好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北京牌小型汽车一部(暂未能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好成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执行人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2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