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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北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仙桃市张沟装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市张沟装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39-1号原告湖北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仙桃市张沟装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传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正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张沟装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申请,现向本院提供10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其名下位于仙桃市纺织工业园区杜湖大道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纺织工业园字第2014002**号,建筑面积1592.70㎡)。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湖北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仙桃市纺织工业园区杜湖大道房产(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纺织工业园字第2014002**号,建筑面积1592.7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凡人民陪审员  汪发亮人民陪审员  谢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