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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197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xx,男,1968年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职工。原告李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前民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64000元,被告马xx承担案件受理费74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马xx未按规定履行义务。2015年5月4日,权利人李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马xx名下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尚未执行标的64748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x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前法执字第99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却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 钤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兆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