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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遵义唯美建材有限公司诉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唯美建材有限公司,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遵义唯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恒业兴天地。法定代表人廖唐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松,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巧其,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桐梓县九坝镇栗子街上。法定代表人成克洪,政府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唯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喻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