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俊与镇江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镇江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180号原告陈俊。委托代理人孙金洪。被告镇江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长路南经十二路以东。法定代表人严福君,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系被告镇江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洪暄婷、汤道平,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与被告镇江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撤回对被告镇江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负担。审 判 长 刘 沫人民陪审员 薛亚清人民陪审员 苗大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曾晓青书 记 员 阎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