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罗信用社与董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罗信用社,董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罗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宋建甫,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董加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3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棉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董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3600元、案件受理费46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30元,但被执行人董加勇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加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账号内存款485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