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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华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华,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王某华,女,汉族,1986年生,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男,汉族,1982年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华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华承担。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