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波与吕朝祥、孙奉泉、孙奉令、孙奉春、张洪彦、王洪水、孙经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吕朝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奉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奉令,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奉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洪彦,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洪水,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经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朝祥、孙奉泉、孙奉令、孙奉春、张洪彦、王洪水、孙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宣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