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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田碧娟、张家界中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碧娟,张家界中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57-1号申请执行人田碧娟,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家界中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后溶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杨中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华,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碧娟与被执行人张家界中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界中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田碧娟借款48000元;被执行人汤华对被执行人张家界中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田碧娟借款48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张家界中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20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汤华、张家界中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张家界中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汤华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汤华、张家界中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碧娟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