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蓝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蓝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