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王政美与姜秀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美,姜秀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325号原告王政美,女,194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谷秀荣,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秀海,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政美与被告姜秀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8元,减半收取5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