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贾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军,安丘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宗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