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代筑与被告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代筑,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48号原告朱代筑,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代筑与被告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代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代筑撤回对被告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代筑负担。审 判 员 禹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小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