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盈邦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谢镜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盈邦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谢镜开,周惠敏,周锦荣,黄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甘捷。被执行人:东莞市盈邦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港口大道旁边。法定代表人:谢镜开。被执行人:谢镜开。被执行人:周惠敏。被执行人:周锦荣。被执行人:黄银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际仲深裁(2015)D36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盈邦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谢镜开、周惠敏、周锦荣、王银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盈邦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沙田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际仲深裁(2015)D364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承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