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与刘瑞同、刘继周、刘瑞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刘瑞同,刘继周,刘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朱光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瑞同,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刘继周,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刘瑞金,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瑞同、刘继周、刘瑞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瑞同、刘继周、刘瑞金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住址,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了查询,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马春刚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恒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