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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闫某兰、闫某红、闫某礼、闫某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闫某兰,闫某红,闫某礼,闫某义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42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38年8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闫某兰,女,汉族,1961年3月28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月亮岩。被告闫某红,女,汉族,1976年6月2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闫某礼,男,汉族,1966年8月3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闫某义,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闫某兰、闫某红、闫某礼、闫某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闫某兰、闫某红、闫某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礼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四被告系原告亲生子女,原告将四被告含辛茹苦抚养成人。却不料如今原告年老之后,体弱多病,四被告却对原告不理不问,就连原告到医院看病也无人问津。原告每月仅靠低保费用艰难生存,如今原告疾病缠身,每月医疗花费较多,已无法依靠低保费用维持生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每人每月按时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2、四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闫某兰辩称,我父亲生前是贵阳市邮政局的离休员工,在观水路邮政局,我母亲每个月都能领取到父亲闫某起的抚恤金四百多五百元,而且原告是买断工龄的,可以在社保领取到一千多元,一共加起来有将近两千。我没有工作的,我也可以每个月给母亲100元,但是我是打工的,经济也困难,我们只能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一点。请求法院酌情按照我们的经济能力判决。被告闫某红辩称,我母亲每个月都能领取到父亲闫某起的抚恤金,而且我母亲每月可以在社保领取到一千多元,每个月收入加起来有将近两千。我们平时都是照管我母亲的,她生病了都是我们照顾的,我母亲年龄大了,不方便活动,经常都是我们照顾她的。但是我的经济能力有限,只能每个月给100元。请求法院酌情按照我们的经济能力判决。被告闫某义辩称,我母亲每个月都能领取到父亲闫某起的抚恤金,而且我母亲可以在社保领取到一千多元,每个月收入加起来有将近两千。赡养费给可以给,但是给不了这么多,只能给一百。我们平时都是照管我母亲的,她生病了都是我们照顾的,我母亲年龄大了,不方便活动,经常都是我们照顾她的。但是我的经济能力有限,只能每个月给100元。请求法院酌情按照我们的经济能力判决。被告闫某礼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闫某起与原告宋德仙系夫妻,双方共同育有四名子女:长女闫某兰、次子闫某义、三子闫某礼、四女闫某红。2004年3月1日,闫某起因病去世,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前。另查明,闫某起系原贵阳某某中心局员工,现陈某某作为闫某起的遗孀每月在贵阳市邮政局离退休管理处领取闫某起的抚恤金410元,且因原告系买断工龄的员工,每月可在社保局领取1200元。被告闫某兰、闫某红、闫某礼无工作。上诉事实有原告与四被告的陈述、身份证、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名单、户口册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拥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赡养费的主张有理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四被告每月给付其赡养费500元,因四被告中三人无工作,且原告每月收入共计1610元,故原告要求四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过高,本院酌情考虑四被告的实际情况,由四被告每月支付150元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货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之规定,判决如下:闫某兰、闫某红、闫某礼、闫某义四人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人每月30日前给付其母陈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50元。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闫某兰、闫某红、闫某礼、闫某义共同承担,四被告在履行此判决时一并将此款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兆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钰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