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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与彭觉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吕展云。被执行人:彭觉中,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彭觉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39599.28元给申请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但被执行人彭觉中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土地及汽车类车辆的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54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铁城审 判 员  黎佩景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