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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潘某某,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被告刘某,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8月16日在高家坊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大女儿潘*现年20岁,小儿子潘某现年14岁。2011年以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双方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因被告与别人有不正当的往来关系,夫妻为此争吵,以至夫妻感情恶化。2011年下半年,被告外出打工后,音信全无,双方分居至今。已无感情可言,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小孩潘宇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刘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16日在高家坊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女儿潘*19**年12月19日出生,儿子潘某20**年7月24日出生。原告称,结婚初始,夫妻感情尚可,自2011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下半年,被告刘某外出打工后,便下落不明,音信全无。夫妻分居至今,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在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抚养小孩潘宇,不要求被告刘某承担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随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外出打工后,与家人缺少联系沟通,对家庭缺乏责任感,未尽到一位做妻子和一位做母亲的责任。现被告刘某下落不明,双方已分居达二年以上,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潘某,男,20**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潘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君人民陪审员  熊细平人民陪审员  卢雪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