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