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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辖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彦平与秦学金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平,秦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辖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平,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学金,男,汉族。上诉人李彦平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民辖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现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东昌府区,本案管辖地属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中所提供的被上诉人在东昌府区西湖馨苑C1号2062室居住的证明,原“出证人”廊坊荣盛物业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及馨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不予认可,且上诉后未提供被上诉人在东昌府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仅以2015年1-8月份水电费交纳凭证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在东昌府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阳谷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