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家福与刘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94-2号申请执行人:刘家福,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刘忠,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福与被执行人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家福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556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家福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若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