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兆峰与刘珂琦、第三人聂广田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李兆峰,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珂琦,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聂广田,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兆峰诉被告刘珂琦、第三人聂广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李兆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兆峰承担。审 判 长 邢艳丽审 判 员 韩美玲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