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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兆峰与刘珂琦、第三人聂广田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李兆峰,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珂琦,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聂广田,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兆峰诉被告刘珂琦、第三人聂广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李兆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兆峰承担。审 判 长  邢艳丽审 判 员  韩美玲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