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冰雪诉被告赵文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冰雪,赵文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赵冰雪,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22日委托代理人:曹晓琼,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桥,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6日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74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4000元及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被告辩称:1、借条是我打的,但是金额不符,也不是借款。原告以前也是“纤夫耗儿鱼”火锅店的股东,我是向原告退股的70000元,当时是因为另外四个股东要将4000元的加盟费退给我们,他们在电话里也是承认了的,所以条子上的74000元应该减去4000元,可以以我给另外一个股东打的借条作证。2、当时我是与另外三股东协商愿意分期付款,现在我店子也在经营,人工房租都要付,现在我也一次性拿不出来。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原告赵冰雪与被告赵文桥就原告退股“纤夫耗儿鱼”火锅店进行资金结算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退伙款,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赵冰雪人民币柒万四仟元整,于2015年4月20日归还”。被告出具借条后未依约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2015年6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请被告偿还借款74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赵冰雪从“纤夫耗儿鱼”火锅店退伙时,被告赵文桥就原告结算后的退股款未及时给付,转而出具借条,并约定一年后归还,现原告以此借据主张借款债权,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退股金额应扣减分摊的加盟费4000元,并举证了其向另一股东出据的退股凭证,此凭证上虽备注因算帐有差应扣减4000元,但未载明扣减系分摊加盟费,原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支持被告此辩解。原告还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资金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付,从借款逾期之日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冰雪借款7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从2015年4月21日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5元,诉讼保全费7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