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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友祥与张富荣、侯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442号申请人:马友祥,男,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被执行人:张富荣,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被执行人:侯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执行马友祥与张富荣、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张富荣、侯军支付案件款3206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2067元(不包括迟延期间的利息),受理费434.2元(未执行),执行费381元(已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富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侯军本院经过“四查”,发现其名下有新BU90**车辆,2015年8月14日查封,车辆无法找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