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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代玉芹与陶美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玉芹,陶美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代玉芹,住隆化县。电话:136XX****XX。委托代理人何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陶美丽,住隆化县。电话:18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玉芹与被告陶美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玉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代玉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