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灿章与王金毅、王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章,王金毅,王宏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58号原告陈灿章,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金毅,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宏图,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灿章与被告王金毅、王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灿章于2015年9月2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灿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