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104551-1。法定代表人:黄瑞兴。委托代理人:黄岩,系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超,系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玉,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打算与被告杨玉就本案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元由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