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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213号原告蒋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米 君人民陪审员  白淑芬人民陪审员  张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钰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