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213号原告蒋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米 君人民陪审员 白淑芬人民陪审员 张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钰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