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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邓海明与于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海明,于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04号申请执行人邓海明。委托代理人张元朋。被执行人于文彬。申请执行人邓海明与被执行人于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文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4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已付),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