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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史双双与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双双,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史双双,唐山同瑞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尹箐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赵俊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颖,该公司古冶分公司安全科科员。原告史双双诉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彩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双双与委托代理人尹箐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赵彩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史双双与委托代理人尹箐玉,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宏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双双诉称:2015年4月16日早晨6:44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古冶分公司的220路(车牌号冀B×××××)公交车行驶到古冶区205国道收费站时,由于收费站工作人员突然放下收费杆,导致220路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致使作为乘客的原告史双双由于惯性跌倒在地,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古冶区医院就医,经古冶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后休治肆个月,共计发生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287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35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545元,以上共计22794.64元。原、被告双方建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方应当将原告安全的送达到目的地,现被告违反运输合同造成原告受伤入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到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794.64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口头辩称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对要求赔偿的数额有异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623.64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一、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古冶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15年4月16日早晨6:44分左右,公交车司机杨德彬驾驶220路冀B×××××号车行经205国道收费站时,因收费员侯丽丽突然放杆,司机采取刹车时,将5名乘客磕伤。史双双为腰被磕伤。提交证据二、申请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史双双与公交公司的乘车合同关系,原告史双双是在该公交车上发生的人身损害。证人赵某证言:我也是受伤者,我和史双双一起坐车的。2015年4月16日早晨6:40分左右,我坐公交车220路去开平社保局查体,乘坐冀B×××××号公交车经205国道西李收费站时,我们前方有两辆免费的小车,他们过去了,公交车随后也过,因收费员侯丽丽突然放杆,司机采取刹车时,将我们车上的5名乘客磕伤。我在最后一排,我磕伤的程度最轻,当时车上有20多个人,我们5人受伤,史双双在驾驶员后面坐着,把腰磕伤了,还有叫李继雨的伤得较重,肩胛骨骨折了;证据三、古冶区医院的二张门诊收费收据,一张住院收费票据、门诊病例、住院病例各一份、诊断证明一份,出院证明一份,证明医疗费287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7天,每天50元,共计350元;证据四、古冶区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根据GBT521-2004标准,史双双伤后休治四个月,1人护理1个月。依据鉴定报告���论误工费为13920元,提交2015年7月4日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明,以及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幼儿园出具的王秀丽的误工证明;证据五、提交交通费票据三页,我们只提交部分的票据,有一部分丢失了,我们主张交通费600元,请法院酌定具体数额;证据六、提交鉴定费1545元票据一张。所有费用共计22794.64元。证据七、提交2015年9月22日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一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护理人王秀丽与史双双是亲属关系,王秀丽护理史双双是合情合理的。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为被告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并加盖该公司下属车队印章,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证人证言为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三、证据五、证据六为有关票据原件,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四为古冶区司法鉴定书,对其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证据七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早晨6:44分许,原告史双双乘坐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古冶分公司的220路(车牌号冀B×××××)公交车行驶到古冶区205国道收费站时,由于收费站工作人员突然放下收费杆,导致220路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致使作为乘客的原告史双双由于惯性跌倒在地。原告史双双受伤后被送往古冶区医院就医,住院7天。经医院诊断为:史双双腰2、4椎体横突骨折。古冶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2015)临鉴字第043号法医临床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根据GB/T521-2004标准,被鉴定人伤后休治肆个月;壹人护理壹个月。史双双伤后共计发生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287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3500元,交���费140元,鉴定费1545元,以上共计22124.64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史双双购票乘坐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史双双主张由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医疗费2879.64元,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3500元、鉴定费1545元,理据充足,应予支持;但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住院期间每天20元,7天为140元;交通费每天20元,住院7天为140元为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双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2124.64元。如果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史双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彩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