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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乔纸业有限公司与沈兴瑞、华祥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中乔纸业有限公司,沈兴瑞,华祥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0182号原告无锡市中乔纸业有限公司,住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中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民,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兴瑞。被告华祥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乔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兴瑞、华祥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中乔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兴瑞、华祥珍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中乔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中乔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沈兴瑞、华祥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沈兴瑞、华祥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