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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姜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姜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162-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姜某乙。被执行人姜某丙。被执行人姜某丁。被执行人姜某戊。被执行人姜某己。本院在执行姜某甲与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姜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5)乳滨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滨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十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