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刘XX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五看守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蕊、代理检察员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刘XX在大同区高台子镇西太平村北弓棚子屯自家院子内,利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并将刘XX当场抓获,现场起获鸟类88只,经鉴定,被猎捕的64只野生鸟类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刘XX在自家院子内,利用粘网猎捕野生鸟,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将刘XX抓获,现场扣押白头鹀、灰头鹀、黄眉柳莺等野生鸟共计88只,其中24只鸟已死亡。经鉴定,被猎捕的64只野生鸟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已将扣押的64只野生鸟放生。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XX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30日6时许,大同区高台子镇居民刘XX在自家院内,用粘网捕捉野生鸟,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正在猎捕野生鸟的刘XX当场抓获。2、辨认笔录、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指认照片、鸟类辨别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放生视频光盘、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XX对猎捕现场照片、猎捕野生鸟的指认、辨认情况。被猎捕野生鸟的种类有黄眉鹀、白头鹀、灰头鹀、黄胸鹀、黄眉柳莺、褐柳莺等,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公安机关现场扣押64只活体野生鸟、24只已死亡野生鸟及作案工具粘网、伸缩铁杆。案发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64只野生鸟放生。常住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刘XX主体身份。3、被告人刘XX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6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23日供述,证实2015年4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刘XX在自家院子里的一棵榆树旁设立粘网,粘网周围挂“鸟油子”,“鸟油子”的种类有俗称“三道子”、“青头”、“虎皮”等,叫声比较好听,是用来吸引并捕捉其他野生鸟用的。“鸟油子”是刘XX以前用粘网抓获的。刘XX捕捉的野生鸟有80多只,其中有24只鸟已死亡,64只鸟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放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XX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88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猎捕的64只野生鸟已被放生,故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二、作案工具粘网1片、伸缩铁杆4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姜红伟代理审判员 张叙原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伟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林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