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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树刚与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刚,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赵树刚。委托代理人孙国腾,高碑店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世纪大街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堂,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臣,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赵树刚诉被告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赵树刚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