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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宋娟与王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娟,王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娟,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攀,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兴元,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淼,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峰,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继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娟为与被上诉人王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娟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宋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铭审判员  李少伟审判员  罗丹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