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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俞全红与宁波新俊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全红,宁波新俊基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俞全红。被执行人:宁波新俊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民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新俊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19号(12-5)房地产(含室内装修、中央空调)。2015年9月15日10时15分51秒,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9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9月23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19号(12-5)房地产(含室内装修、中央空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