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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吕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小毛与被告周金泉、刘友元、周建军、蔡亚男、周建华、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吕初字第136-2号原告杜小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委托代理人郑柳钦,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刘友元,女,x岁,住岳阳市南湖花园。被告周建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蔡亚男,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周建华,男,17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杨丽华,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原告杜小毛诉被告周金泉、刘友元、周建军、蔡亚男、周建华、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除被告周金泉外的其他被告的住址以及通讯方式均不能与其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不符合起诉受理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小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原告杜小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颂利审 判 员  孙放军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