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熊福芹与杨光禄、邓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83-1号原告熊福芹。被告杨光禄。被告邓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福芹诉被告杨光禄、邓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福芹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福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福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650元,由原告熊福芹负担。审 判 长  郑兴隆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