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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天和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与益阳亚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和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益阳亚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573号原告湖南天和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肖孟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益阳亚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邬亚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原告湖南天和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亚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和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湖南天和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明华 微信公众号“”